其他
15种情形从重处理!新规正式实施→
12月28日开始,《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》,也就是我们俗称的“醉驾处罚新规”正式实施。《意见》由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,相比此前的相关规定,《意见》做出的哪些调整需要格外注意?
(一)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/100毫升的; (二)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,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; (三)在居民小区、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、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; (四)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、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,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,自居民小区、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; (五)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。
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;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;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; 严重超员、超载、超速驾驶的; 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; 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; 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;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; 逃避、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; 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; 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等。
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,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;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,未赔偿损失的;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;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; 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/100毫升的; 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,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; 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; 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等。
来源:央视新闻客户端
监制:柯成韵
本文编辑:张爽